2025年6月30日,业主向某吃完晚饭在小区内散步,其间边走路边看手机,几分钟后摔下小区通道阶梯。约40分钟后,向某被小区其他业主发现,经物业公司联系向某家属后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次日凌晨,向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事发阶梯处当时正在做一侧外墙防水工程,现场搭设了施工用的钢管架。向某家属认为,实际施工人别某及其挂靠的防水公司,在施工期间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和设置警示标志,加之小区事发阶梯处光线昏暗,是导致向某失足去世的主要原因,于是将别某、防水公司、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1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向某摔下台阶后头部撞击到钢管,认为向某在散步时未注意行走道路周围的环境状况,不慎踏空路边的台阶摔倒后死亡,自身应承担40%的责任;别某和防水公司未对施工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应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监管责任,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张家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针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向某摔下台阶后头部撞击到了钢管,经询问向某救治医生、结合CT扫描结果,向某的致命伤考虑接触面为平整、坚硬、面积较大的地面可能性大,一审法院认定向某摔下台阶后头部撞击到钢管依据不足,应予以纠正。
今年3月27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该案,认定业主本人承担50%责任,物业公司赔偿28.8万余元,施工方赔偿19.2万余元。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