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履职,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云南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等规定,决定开展编制破产案件二级、三级管理人(可在楚雄州范围内执业)名册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在楚雄州辖区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云南省内的前述机构在楚雄州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基本条件
1.二级管理人基本条件
(1)机构在云南省内依法设立,执业五年以上,并在楚雄州辖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
(2)管理团队具备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保持在10人以上,有丰富的办理破产案件经验、较强执业能力和良好执业业绩;
(3)编入云南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3年以上,具备承担普通破产案件管理工作的能力。
2.三级管理人基本条件
(1)机构在云南省内依法设立,执业三年以上,并在楚雄州辖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
(2)管理团队具备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保持在3人以上,具备承担简易破产案件管理工作的能力。
(三)二级管理人名册数量
本次预计选任二级管理人3家、三级管理人5家,最终数量根据申报和评审等情况综合确定。
(四)提交材料及截止时间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报人3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申报或者补正材料的,不纳入本次管理人评审范围。
已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报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但未入选的,直接转入申报破产案件二级管理人,除提交自评表(附件3)、破产管理人入册申请书外,其余材料如无变化,可不另行提交。申报破产二级管理人的机构未评选为二级管理人的,自动进入三级管理人评选,无需另行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
按照本公告《破产管理人申报书》(附件2)的要求,申报人需自我评分,并将以下材料和评分所依据的其他佐证材料进行汇编。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1.破产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3.章程;
4.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
5.业务和业绩材料;
6.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7.自评表(附件3);
8.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清算事务所
1.破产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3.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4.业务和业绩材料;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6.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7.自评表(附件3);
8.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三)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可参照上述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四)上述材料第2、6项需提供原件进行现场核验。
三、评审程序
二级、三级管理人的选任工作由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一)初评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包括申报人是否符合二级、三级管理人基本条件、是否存在不具备申请编入破产管理人名册条件的情形,同时对申报人自评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评意见报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终评。
(二)终评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对拟编入二级、三级管理人名册进行终评。
(三)评审标准
评审主要从执业业绩、机构规模、执业经验和能力、专业水准等方面,按照评审项目和计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拟入册名单。
具体评审标准见自评表(附件3)。
四、公示和公布
(一)初审名册的确定和公示
根据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初审名册,并在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内,对初审名册内的社会中介机构有异议的,可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公示期满后,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将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二级、三级管理人的,将其从初审名册中删除,名额不再递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入册二级、三级管理人名册。
(二)公布和备案
通过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公布二级、三级管理人名册,同时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五、管理人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内容由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申报说明》
2.《破产管理人申报书》
3.《自评表》
4.《破产团队执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5.《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情况表(已审结)》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3月17日